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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993年,长春市初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我市成立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资金归集处、个人贷款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稽核监督处、信息处等8个处室,下设一汽、南湖、宽城、铁路等4个分中心和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白城、四平、通化、吉林等9个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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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设机构: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政策法规部、信息技术部、归集管理部、贷款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事务受理部; 下属机构:福田管理部、宝安管理部、龙岗管理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策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八)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九)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十)拟订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十一)按规定开展或者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十二)查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十三)承办本市人民政府及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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