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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司法机构

    香港司法机构(Judiciary of Hong Kong)由各级法院、特别法庭和审裁处组成,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部门,一切司法人员均根据基本法第88条,由行政长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现任首长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而司法机构政务处则协助各级法院内部行政及管理事宜,一切运作制度与其他特区政府部门无异。终审法院《中英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明确承诺于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取代在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处理针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上诉法庭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同时亦处理竞争事务审裁处丶土地审裁处丶各审裁处及其他法定组织的上诉。原讼法庭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该法庭亦处理来自各级法院的上诉,包括裁判法院丶小额钱债审裁处丶淫亵物品审裁处丶劳资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在刑事审讯中,原讼法庭法官与7人陪审团一起审理案件;而在法官的特别指令下,陪审团的成员数目可增至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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